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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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0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被告乙○○被告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淑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七月十日下午02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陳報本件系爭買賣房屋之一樓增建部份所在何處(是否屋前屋後均有增見部分)?被告應提出建物成果圖及一樓現場照片等相關事證。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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