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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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5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7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二辦公大樓第4法庭(桃園市○○路○○○號1樓)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