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蕭一弘法官連育群本件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恩慶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