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六號
原告甲○○被告虎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國鋒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B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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