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當事人因沒收違禁物案件,經檢察官提出聲請(八十七年聲沒字第一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煙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被告 楊國隆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業經該署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摻有毒品海洛因之香煙一支,係屬違禁物,乃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漏載銷燬,應予更正)。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新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