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勞訴字第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廣用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周承武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B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