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鄧敏雄律師
孫大龍律師 何旭苓 律師上列被告因犯重傷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犯重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有反覆實施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12月4日執行羈押。
二、因本案經準備程序終結,被告甲○○對起訴卷證之證據能力部分部分並不爭執,被告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予被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連雅婷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