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7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779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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