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316號原告乙○○
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鄭昱廷 律師 林慧音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 律師
李傑儀 律師 邱玉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短少裁判費新台幣82,665
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7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案。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