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34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2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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