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鄧敏雄律師
孫大龍律師 何旭苓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周春櫻 律師被告甲○○
主文丙○○、乙○○、甲○○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乙○○、甲○○因犯重傷害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有反覆實施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12月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3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連雅婷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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