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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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344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壹萬壹仟柒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關於原告起訴所列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請查明有無錯誤,如有並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