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533號原告 林慧珍 被告 吳宏章
洪楷楙
林哲鋐
邱彥傑
黃智群
張謹安
黎佩玲
吳家佑
吳李仁
古年文 鄭品辰
吳田心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吳宏章、林哲鋐、洪楷楙、邱彥傑、黃智群、張謹安、黎佩玲、吳家佑、吳李仁、古年文、鄭品辰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又被告吳田心慧部分,刑事訴訟雖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惟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開規定,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家翔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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