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484號原告 陳以嫻 被告 吳宏章
洪楷楙
林哲鋐
邱彥傑
吳李仁
江詠綺
黃智群
張謹安
黎佩玲
吳家佑
張達緯 滕俊諺
古年文 曾元
鄭品辰
杜順興
林子綺 吳碩瑍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 爰依 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家翔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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