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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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9號原告 莊珉呈 被告 吳宏章
吳李仁
洪楷楙
吳家佑
林哲鋐
黃智群
黎佩玲
郭學府 凱博有限公司(原鑫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表人 賴秋辰 被告雄傑數位資訊投資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表人 潘正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吳宏章、吳李仁、洪楷楙、吳家佑、林哲鋐、黃智群、黎佩玲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檢察官起訴在案,而被告郭學府、凱博有限公司、賴秋辰、雄傑數位資訊投資有限公司、潘正雄依上開規定,係屬依民法規定負賠償責任之人,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家翔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