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387號原告 陳三介 被告 錢昱叡
闕元真 呂毅德
黃郁明
陳玄珈
張景訓 鄭仁偉 范展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於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60號一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錢昱叡、闕元真、呂毅德、黃郁明、陳玄珈、張景訓、鄭仁偉、范展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60號案件,上開被告未據檢察官起訴於本案,即非本案被告,且非本案所認定之共犯,此有起訴書在卷可稽,自非屬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是原告對被告錢昱叡、闕元真、呂毅德、黃郁明、陳玄珈、張景訓、鄭仁偉、范展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孟潔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