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6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6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623號原告 莊旻蓁 被告 朱寶寅
吳田心慧
張澄郁
傅婷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1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朱寶寅、吳田心慧、張澄郁、傅婷芳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60號刑事判決分別諭知無罪、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家翔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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