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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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聲請人 魏迎亭魏廖秋琴 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隆汽車製造

股份有限公司

79NZ-0884222-2

普通股

1

7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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