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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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5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周鍵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551號、113年度偵字第11552號、113年度偵字第1155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4年度偵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鍵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肆月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周鍵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起執行羈押,經本院於114年4月2日訊問被告後,於114年4月9日裁定自同月14日延長羈押在案。惟查,被告本案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114年4月9日因檢察官、被告均未上訴而確定,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送交法務部○○○○○○○○○○○執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執丙字第1251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參,準此,被告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並考量本案執行作業迅速,依前揭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即114年4月9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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