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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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5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周鍵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551號、113年度偵字第11552號、113年度偵字第1155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4年度偵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鍵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肆月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周鍵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起執行羈押,經本院於114年4月2日訊問被告後,於114年4月9日裁定自同月14日延長羈押在案。惟查,被告本案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114年4月9日因檢察官、被告均未上訴而確定,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送交法務部○○○○○○○○○○○執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執丙字第1251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參,準此,被告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並考量本案執行作業迅速,依前揭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即114年4月9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