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告 古祐銘 被告 邱煥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書記官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