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告 賴璽丞賴增鴻

被告 邱寶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本院96年度票字第779號裁定所載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及被告不得持前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前揭二項聲明自經濟上利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6,477元(計算式:本金40萬元+如附表所示利息426,4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扣除原告繳納5,400元,尚應補繳5,5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書記官郭娜羽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400,000元

96年6月9日

114年3月16日

(計至起訴前一日)

(17+281/365)年

6%

426,477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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