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水源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0,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書記官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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