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釋開願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慈善寺設台中市○○路○○○號兼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佰貳拾柒萬零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零柒拾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