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О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四七九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一八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