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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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69號聲請人 張楊玉葉
楊玉鳳 相對人 楊志信
楊富美 楊陳金蓮 楊惠美 楊志男 楊志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7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96號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0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881號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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