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8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維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維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㈠受刑人黃維訓因詐欺等件,經本院106年度易緝字第10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2年、8月、4月、5月、5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㈡其中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編號1
至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6年7月27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筆錄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正反面),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維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間起至│103年7月間起至│103年7月間起至│││9月間止│8月15日止│8月間止│├──────┼────────┼────────┼────────┤│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2188號、第│偵字第2188號、第│偵字第2188號、第││號│5954號、第6999號│5954號、第6999號│5954號、第6999號│││、104年度偵緝字│、104年度偵緝字│、104年度偵緝字│││第468號、第469號│第468號、第469號│第468號、第469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緝字第│106年度易緝字第│106年度易緝字第││││10號│10號│10號││├──┼────────┼────────┼────────┤│事實審│判決│106.05.09│106.05.09│106.05.09│││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緝字第│106年度易緝字第│106年度易緝字第││││10號│10號│10號││判決├──┼────────┼────────┼────────┤││判決││││││確定│106.06.03│106.06.03│106.06.03│││日期││││├───┴──┼────────┴────────┴────────┤│備註│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21日20│103年7月底某日│102年12月29日│││時許│至8月1日││├──────┼────────┼────────┼────────┤│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2188號、第│偵字第2188號、第│偵字第2188號、第││號│5954號、第6999號│5954號、第6999號│5954號、第6999號│││、104年度偵緝字│、104年度偵緝字│、104年度偵緝字│││第468號、第469號│第468號、第469號│第468號、第469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緝字第│106年度易緝字第│106年度易緝字第││││10號│10號│10號││├──┼────────┼────────┼────────┤│事實審│判決│106.05.09│106.05.09│106.05.09│││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緝字第│106年度易緝字第│106年度易緝字第││││10號│10號│10號││判決├──┼────────┼────────┼────────┤││判決││││││確定│106.06.03│106.06.03│106.06.03│││日期││││├───┴──┼────────┴────────┴────────┤│備註│編號4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