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命遺產管理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831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相對人 田瑞夫 (即 田景連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遺產管理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田瑞夫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田景連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田景連之債權人,相對人經本院選任為田景連之遺產管理人,田景連於民國101年12月29日死亡,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戶籍謄本及本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㈠編制遺產清冊。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憑證、除戶謄本及本院民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主張田景連死亡,其為田景連之債權人,田瑞夫為田景連之遺產管理人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