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1943號債權人廣豐公園大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辛○○、戊○○、庚○○、乙○○、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全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督促程序費用請求債務人連帶負擔之法律依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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