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44號聲請人即被告乙○○
弄13號(指定辯護人丙○○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及限制住居於桃園縣○○鎮○○里○鄰○○○路○巷○○弄○○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乙○○前經准以新台幣(下同)五萬元交保候傳,然因無法即時備妥保證金,至遭羈押,今已備妥交保金,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於偵查中以被告涉犯製造槍枝罪嫌,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製造槍枝犯嫌重大,所犯係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執行羈押,案經檢察官偵查後,以被告涉犯持有改造槍枝罪嫌起訴,移審本院後,經本院准以五萬元交保,然因覓保無著,本院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以被告有刑事訴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事由,且有羈押必要,予以羈押在案。
三、綜合全案情形,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雖猶存在,惟若以具保併限制出境、限制住居後,亦可達確保其於審理期日到庭之目的,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因之,本件聲請應准予被告提出五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又為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併諭知被告限制出境及限制住居於桃園縣○○鎮○○里○鄰○○○路○巷○○弄○○號。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鄭吉雄法官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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