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061號
原 告 李 兵
一、上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潤實業有限公司、
吳宇軒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
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附繕本),並敘明本件是依何種法律關係
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