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061號
原  告 李 兵
一、上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潤實業有限公司
   吳宇軒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
   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附繕本),並敘明本件是依何種法律關係
   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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