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0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08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被   告  李素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伍仟參佰零柒元自民國100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辦理現金卡信用貸款,嗣未依約繳款
,已喪失循環信用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迄尚積欠原告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
之現金卡申請書及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卡帳務畫面等件為
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
。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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