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秩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中秩易字第6號
聲請人即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處罰人   張家虢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
月3日以100年度中秩字第23號裁處罰鍰確定,因逾期未繳納,聲
請機關以100年6月8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000015254號罰鍰易以
拘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家虢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易以
拘留不滿1日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
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張家虢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以100年度中秩字第23號裁定裁處罰鍰確定,惟被處
罰人逾法定期限而仍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
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並提出執行通知書及送達證書為
證。
三、經查,聲請機關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
被處罰人應完納之罰鍰總額為新臺幣5,000元,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1日,應裁處易以拘留5日(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2項,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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