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066號
原   告  段浩林
訴訟代理人  王茂青
被   告  江華民
       曾彼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華民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13,96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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