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163號
原 告 危咪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衣思訓 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00,000元(即
系爭房屋買賣之價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690元。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