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六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二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郭麗琴~F0~T48┌───────────────────────────────────────────────────────┐│附表:
├─┬─────────┬─────────┬───────────┬─────────┬────────┬──┤│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富邦銀行民生分行│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肆萬柒仟壹佰貳拾肆│0000000││││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