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141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羅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文山區,有其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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