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935號
原 告 魏念玉
訴訟代理人 魏玉良
被 告 程偉誠 (已歿)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偉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
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8年1月28日對被告程偉誠提起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之訴,惟被告程偉誠於起訴後之108年2月12日死
亡,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因被告程偉誠之繼承人均已拋
棄繼承,經本院於108年10月2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後20日內補正被告程偉誠之遺產管理人姓名、住居所,及法
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28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原告對被
告程偉誠之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被告 陳瑞卿 部分
尚未終結,爰暫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