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調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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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調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官佳明
      官蘇花秀
      官錦輝
      官麗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官佳明、官蘇花秀、官錦輝、官麗秋間請求
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官佳明等間就嘉義縣
○○鄉○○段○○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下
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0年7月22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
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屬無效。相對人間之債權行為
,不具締約真意,不動產移轉行為之原因關係無效而不備所
有權異動之法定要式性。渠等通謀虛偽以為財產處分等害及
債權之行為,實有確認之必要。相對人間之無償脫法行為,
顯已侵害聲請人債權之實現,爰依民法第87條、第242條、
第113條規定請求就其無效法律行為聲請回復原狀,回復登
記予相對人公同共有等語。並聲明:確認相對人間所為之分
割協議之債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所為遺產分割協議有無效之原因
,請求回復原狀,性質上為確認訴訟,應以判決為之,顯無
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
然不能調解,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士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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