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調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調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陳豐宗
      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豐宗、陳○○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豐宗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及信
用卡使用,迄今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533,811元及其利息未
為清償。而聲請人發現相對人陳豐宗於104年8月11日因繼
承取得坐落嘉義縣○○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權
利範圍均為1/30(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相對人陳豐宗唯
恐所繼承之財產遭聲請人強制執行,隨即於104年9月2日
,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致聲請人無法
聲請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為保障聲請人債權,聲請人自得
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之規定聲請撤銷,並請求相對人
陳○○將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陳豐宗所有,為此聲明調解等語。本院衡
諸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其性質屬形成之
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
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
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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