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44號上訴人 施宸卉 即康寧剪髮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品嬅 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捌仟貳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