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智簡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智簡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智簡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雅惠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1年度偵字第249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沈雅惠犯修正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商品目錄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沈雅惠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在專用期限內,就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取得商標權之商標,任何人未經各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而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其於民國99年9月間某日,自大陸地區深圳市不詳店家,以每件商品新臺幣(下同)10元至500元不等之價格,販入內含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物品一批後,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集合犯意,自101年5月4日上午7時起,在高雄市路○區○○路「民有市場」內所擺設之攤位公開陳列前述仿冒商標商品,以每件商品50元至80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藉以牟利。嗣於101年5月6日中午12時許,為警在上開攤位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82件及商品目錄1本。
二、證據
㈠、被告沈雅惠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法商 路易威登 馬爾悌耶 公司及被害人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之在臺授權鑑定人員 黃文通 於警詢中之指述、告訴人英商 布拜里公 司及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 賴麗玉 於警詢中之指述。
㈢、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各1份、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查獲照片、查扣物品照片、黃文通出具之LV、GUCCI鑑定證明書、賴麗玉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告訴人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及埃爾梅絲國際之代理人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㈣、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82件及商品目錄1本。
三、本件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101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移列為商標法第97條,規定為:「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修正後法定刑度並未變更,惟修正後商標法第97條所欲規範者,為修正後商標法第95條、第96條行為主體以外,其他行為人之可罰行為,且增列「意圖販賣而持有者」為處罰之對象,並將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侵權商品之行為明文列為處罰之對象(商標法第97條修正理由第1項至第4項參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行為後之新法並未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92年5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自101年5月4日上午7時起至同年月5日中午12時許被警查獲時止,所為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之販賣集合犯意,以同一方式反覆實施,皆應評價為集合犯,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人之法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五、爰審酌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甫經本院以100年度智簡字第207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據,其未知悛悔,明知其所販賣者係仿冒商標商品,仍為圖私利而販售,其行為已對如附表一所示各商標權人之商譽造成損害,且破壞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形象,並衡酌其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手段、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期間、所得利益、犯罪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各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按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
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參照)。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諭知沒收。又扣案之商品目錄1本,係被告所有供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供述明確,爰依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沒收。
七、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
1項,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
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淑菁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商標名稱│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指定使用商品││││││││├──┼───────┼──────┼──────┼─────┼──────┤│1│GUCCI│義商固喜歡固│第00000000號│106年8月│絲巾││││喜公司││31日││├──┼───────┼──────┼──────┼─────┼──────┤│2│GG│義商固喜歡固│第00000000號│104年8月│帽子、圍巾、││││喜公司││15日│手提袋等商品│├──┼───────┼──────┼──────┼─────┼──────┤│3│LOUISVUTTON│法 商路易威登 │第00000000號│109年6月│手提袋、皮夾│││PARIS│馬爾悌耶公司││30日│等商品│├──┼───────┼──────┼──────┼─────┼──────┤│4│LV│ 法商路易威登 │第00000000號│107年3月│長圍巾、服飾││││馬爾悌耶公司││15日│用皮帶、領巾│││││││等商品│├──┼───────┼──────┼──────┼─────┼──────┤│5│LOUISVUITTON│法商路易威登│第00000000號│108年1月│手提袋、皮夾││││馬爾悌耶公司││31日│等商品│├──┼───────┼──────┼──────┼─────┼──────┤│6│LOUISVUITTON│法商路易威登│第00000000號│107年2月│長圍巾、服飾││││馬爾悌耶公司││15日│用皮帶、領巾│││││││等商品│├──┼───────┼──────┼──────┼─────┼──────┤│7│FLEURdansun│法商路易威登│第00000000號│104年11月│附肩帶之女用│││losange(fig.)│馬爾悌耶公司││15日│手提包、皮夾│││││││、圍巾等商品│├──┼───────┼──────┼──────┼─────┼──────┤│8│COMBINATIONOF│法商路易威登│第00000000號│110年2月│皮夾等商品│││LVDESIGNS(墨│馬爾悌耶公司││28日││││色)│││││├──┼───────┼──────┼──────┼─────┼──────┤│9│TOILEMONOGRAM│法商路易威登│第00000000號│108年10月│長圍巾、圍巾│││(figurative)│馬爾悌耶公司││31日│、領巾、服飾│││││││用皮帶等商品│├──┼───────┼──────┼──────┼─────┼──────┤│10│TOILEDAMIER│法商路易威登│第00000000號│109年4月│圍巾、服飾用│││encouleur│馬爾悌耶公司││15日│皮帶等商品│││(fig)│││││├──┼───────┼──────┼──────┼─────┼──────┤│11│BURBERRYS│英商布拜里公│第00000000號│109年9月│圍巾、絲巾、│││CHECK│司││15日│服飾用皮帶等│││││││商品│├──┼───────┼──────┼──────┼─────┼──────┤│12│BURBERRY│英商布拜里公│第00000000號│107年2月│服飾用皮帶等││││司││28日│商品│├──┼───────┼──────┼──────┼─────┼──────┤│13│MONOGRAM│瑞士商香奈兒│第00000000號│107年3月│各種皮包、皮│││DOUBLEC│股份有限公司││31日│夾等商品│││DEVICE│││││├──┼───────┼──────┼──────┼─────┼──────┤│14│CCMonogram│瑞士商香奈兒│第00000000號│107年3月│圍巾、頭巾等│││withoutCircle│股份有限公司││31日│商品│├──┼───────┼──────┼──────┼─────┼──────┤│15│DIOR│法商克麗絲汀│第00000000號│105年9月│頭巾等商品││││迪奧高巧股份││30日│││││有限公司││││├──┼───────┼──────┼──────┼─────┼──────┤│16│CHRISTIANDIOR│法商克麗絲汀│第00000000號│111年7月│手提袋、皮包││││迪奧高巧股份││31日│等商品││││有限公司││││├──┼───────┼──────┼──────┼─────┼──────┤│17│COACH│美商高奇公司│第00000000號│111年5月│衣服零售等商││││││15日│品│├──┼───────┼──────┼──────┼─────┼──────┤│18│HERMES│法商 埃爾梅斯 │第00000000號│108年8月│絲巾等商品││││國際││15日││└──┴───────┴──────┴──────┴─────┴──────┘附表二┌──┬─────────────┬─────┐│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GUCCI商標手提包│2件│├──┼─────────────┼─────┤│2│仿冒GUCCI商標圍巾│1件│├──┼─────────────┼─────┤│3│仿冒GUCCI商標絲巾│9件│├──┼─────────────┼─────┤│4│仿冒GUCCI商標帽子│1件│├──┼─────────────┼─────┤│5│仿冒LV商標手提包│5件│├──┼─────────────┼─────┤│6│仿冒LV商標手提袋│5件│├──┼─────────────┼─────┤│7│仿冒LV商標圍巾│2件│├──┼─────────────┼─────┤│8│仿冒LV商標絲巾│16件│├──┼─────────────┼─────┤│9│仿冒LV商標皮帶│5件│├──┼─────────────┼─────┤│10│仿冒LV商標皮夾│5件│├──┼─────────────┼─────┤│11│仿冒Burberry商標絲巾│6件│├──┼─────────────┼─────┤│12│仿冒Burberry商標皮帶│1件│├──┼─────────────┼─────┤│13│仿冒Chanel商標手提包│1件│├──┼─────────────┼─────┤│14│仿冒Chanel商標皮夾│2件│├──┼─────────────┼─────┤│15│仿冒Chanel商標絲巾│3件│├──┼─────────────┼─────┤│16│仿冒Coach商標絲巾│4件│├──┼─────────────┼─────┤│17│仿冒Dior商標絲巾│4件│├──┼─────────────┼─────┤│18│仿冒Dior商標手提包│1件│├──┼─────────────┼─────┤│19│仿冒Hermes絲巾│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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