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24號上訴人 林彥達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武良 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叁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本源
法官施月燿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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