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27號
108年度板救字第1號
原 告 涂清介
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 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吳德昌
楊紘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
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
轄權,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惟本件被告吳德昌
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貢寮區、被告楊紘睿之住所地係在新北
市新店區,有其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或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又本院108年
度板救字第1號訴訟救助事件亦一併移由該院審理,併此敘
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