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七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未經許可,夥同另兩名不詳成年男子共同持有具殺傷力之玩具長槍三枝,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進入屏東縣滿州鄉山區,非法獵得保育類野生動物大冠鷲及白鼻心各一隻,於翌日凌晨四時許回程路○○○鄉○○村○○路土地公廟時,因撞見海岸巡防署(下簡稱海巡署)巡山官兵,即把前述長槍及獵物藏放於土地公廟後方樹林內,而後共乘甲○○所駕之GQ-一二九九號自小客車離去,嗣為海巡署官兵於樹林內發現該長槍三枝及白鼻心(已死亡)、大冠鷲各一隻後報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甲○○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罪嫌。
二、本件公訴意旨認定被告甲○○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以證人即查獲當日帶隊之海巡署六三大隊安檢所所長 邵仁中 於偵查中證稱:被告甲○○及另兩名男子先後在與海巡署官兵遭遇時,均自陳係抓魚或捕山豬,但卻未見伊等攜帶何種捕獵工具,被告在前揭樹林出口之土地公廟遭海巡署官兵盤問時,聽見另兩名男子步出樹林,準備要現身之腳步聲,立即高喊前面有人,疑似向兩人示警,迨三人搭車離去後,前述長槍及保育動物即在距土地公廟約十公尺之樹林出口附近為海巡署官兵查獲等情,及扣案長槍三支、大冠鷲、白鼻心各一隻、查獲現場之照片十三幀,上開長槍經送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為均具有殺傷力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甲○○則堅詞否認有公訴意旨指訴之犯行,並以:扣案槍枝均非伊所有,查獲之白鼻心、大冠鷲亦非伊所獵,伊入山係為抓螃蟹,與另兩名男子係在山上認識但不熟,且係在該兩名男子之要求下才讓他們搭便車等語置辯。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同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復已明定。又犯罪事實應依積極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另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固有自由判斷之權,但其認定犯罪事實,仍應依證據,不能僅因被告之抗辯虛偽,即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四六九八號著有判決。經查,公訴意旨指訴被告甲○○與該二名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共同於右揭時地持有扣案槍枝及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大冠鷲、白鼻心之犯行,所憑無非證人即查獲之海巡署人員邵仁中證稱:㈠扣案長槍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係在證人與被告甲○○及該二名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右揭時間於上開土地公廟相遇後,在附近十餘公尺處發現;㈡被告等自稱係上山抓魚或捕山豬,卻未見帶有任何獵捕工具;㈢被告甲○○於該二名不詳姓名男子自廟後方出現前,曾刻意以「前面有人」一語示警,三人嗣後並共同搭車離去等語為推論之依據,全未提出任何可直接證明被告甲○○曾持有上開槍枝、獵捕扣案野生動物,或主觀上與持有上開槍枝、獵捕野生動物之人有共同犯意聯絡之積極證據。則姑不論上開推論情節均為證人邵仁中一人之詞,復無證據可認被告甲○○所辯:㈠伊當時確曾捕獲螃蟹並置於小背包中未取出,海巡署官兵亦未要求檢查(詳警卷第六頁訊問筆錄);㈡伊並未以「前面有人」對該二名不詳姓名男子示警,渠二人並為伊在山上認識,旋主動要求 伊順路 搭載前往取車之人(詳警卷第三頁訊問筆錄)等語有何不實,右揭時地據稱停放上開土地公廟前方,並因形跡可疑而引起證人邵仁中等海巡署官兵注意者,除被告所駕上開自小客車外,尚有不明人士駕駛之小貨車一輛,嗣次日海巡署人員前往查看時,亦已經消失無蹤而無從查證等情,業據證人邵仁中證述在卷(詳偵卷第二十三頁、第二十四頁訊問筆錄);苟今果能證明被告甲○○山上之目的與其所言不符,甚至確為掩護該二名不詳姓名成年男子而有意示警,其所從事者是否必為前揭公訴意旨指述之犯行,或更有未發覺之其他情事,抑或其示警之舉,是否即可認為曾參與該二名男子之行為等情,均非無可議,遑論能遽以為上開推論而認定被告甲○○之犯行。此外,公訴意旨既未提出其他積極事證以供查證,自不能僅依上開推論認定被告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被告甲○○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伊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福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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