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2年台覆字第84-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二年度台覆字第八四-一號
聲請再覆議人甲○○右聲請再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覆議決定(九十二年度台覆字第八四號),聲請再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賠償聲請人不服前項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並無對本會之決定,得聲請再覆議程序之規定。本件聲請再覆議人甲○○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經原決定機關駁回後,聲請本會覆議結果,仍維持原決定。而本會所為之覆議決定,係屬最終之決定,乃聲請再覆議人猶對之聲請再覆議,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又依冤獄賠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由司法院院長指派最高法院院長及推事(法官)若干人兼任委員組織之,並以最高法院院長為主席,屬特定之組織,依法執行職務,對於參與同一賠償事件之前次決定,不生迴避之問題。聲請人聲請本會委員迴避,亦屬無據,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 曾桂香 委員 莊登照 委員 陳東誥 委員 林秀夫 委員 張春福 委員 郭毓洲 委員 吳麗 女委員 葉勝利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