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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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 張勝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570元。茲本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蘇小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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