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340號聲明人 吳丁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狀陳報知悉成為被繼承人 李瑞明 之繼承人之時點,並檢附相關證據。
二、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補正,得具狀告知理由,並聲請延展之。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家事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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