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501號聲明人 陳高陞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 陳福地 之子女 陳美姬陳美莉陳美央陳高斌陳高爵陳世偉 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如本件尚須通知被繼承人之其他子女陳美姬、陳美莉、陳美央、陳高爵、陳世偉)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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