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56號上訴人 楊雯娟 即被告被上訴人 王明朝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0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6,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家事庭法官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孫秀桃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