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訴字第4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訴字第4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一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再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林明俊法官林文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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